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
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纪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它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纪轻处分规避组织重调整,比如以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来规避组织调整的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二是只给纪等处分而不进行组织调整。第二种情况是以组织调整代替纪等处分。它表现为:一以组织轻调整代替纪重处分,比如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来代替撤销内职务、留察看和开除籍等纪重处分。二以组织轻调整代替撤职、开除等重处分。第三种情况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它有三种类型,一是在纪处分中以不处分代替轻处分、以轻处分代替重处分、以纪重处分匹配轻处分,或者在组织调整中以不调整代替轻调整、以较轻的组织调整代替较重的组织调整。二是《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员干部受到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但是,有些案件在纪处分后应该进行组织处理的不进行组织处理,这也属于避重就轻的一种形态。三是由于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纪处分合并使用。那么就出现了本应该既合并使用组织处理和纪处分的而只是单独使用组织处理的避重就轻案例。纪处分和组织调整既有交叉又有区别。组织调整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安排。组织调整主要类型包括: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是加强的建设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这一机制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还直接影响到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大局。因此,必须坚决杜绝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过程中出现的好人主义现象,确保这一机制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好人主义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本质都是违背了纪国法和组织原则,损害了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畏惧矛盾,不敢坚持原则,不愿得罪人,导致该调整的干部未能及时调整,该处分的干部未能得到应有的处分,这种现象不仅阻碍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还为不正之风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为了有效防止好人主义现象的发生,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每一名干部的晋升、调整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严格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还要加强对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性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好人主义的侵蚀。
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创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比如,可以通过建立定期考核评价机制,对干部的工作实绩、道德品行、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开展专项巡视巡察,深入查找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还可以通过推行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制度,让广大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生态,促进领导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还需要注重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年轻干部是和国家事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升能力。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年轻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打破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陈规陋,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为和国家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是贯彻落实的重要体现,是深化全面从严治的必然要求。只有坚决杜绝好人主义现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才能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各级组织和广大员干部要深刻认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去,为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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