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持续健全完善监督体系的思考
关于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持续健全完善监督体系的思考
深化纪检监察改革,是以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健全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的以来,XX监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纪检监察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纪律检查改革出招破局、统领牵引,以监察改革创制突破、提升效能,以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配套保障、协同推动,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基本情况
(一)持续深化的纪律检查改革
一是实现“两个责任一起扛”。落实风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负主体责任、负监督责任机制,(组)对风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风政建设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向基层延伸。
二是实现“三个‘上’为主”。即查办案件以上级领导为主、副提名考察以上级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以上级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一机制有效解决了过去地方在查办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干扰和阻力问题,增强了独立性和权威性,提升了执纪监督效果。
三是实现请示报告常态化。建立和完善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保证了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决策科学性和执行效率。
(二)持续深化国家监察改革
一是改革成效初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整合了分散的监察力量,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了监察效能,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三是改革红利逐步释放。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把执纪和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一体推进,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一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改革“红利”逐步释放。特别是通过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实现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和教育挽救,促进了员干部洁自律意识的提高。
(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一是推动深化“三转”,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把更多的机构和力量调配到了风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纪检监察室占内设机构的比例显著增加。通过工作方式的转变,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正、工作实”,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力度。
二是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推行派驻监督“坐班制”,派驻组每周到所监督部门办公不少于规定天数,确保及时掌握了解情况。着眼于规范权力清单,抓权力制约,扎紧制度的笼子。找准监督途径,紧盯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开展监督。坚持的决策部署安排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今年以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处置问题线索若干件,立案审查调查若干件,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若干人次,第二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若干人次,第三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若干人次,第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若干人次。“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逐渐显现。
三是推动形成“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推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内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融合,使员干部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要求,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惯规范、公正、干净地用好权力。
二、主要问题
(一)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定位还不够准确
有的对机关本质属性把握不准,把讲的要求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不到位。有的“怕得罪人”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致使对同级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困难,从而使得对同级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造成监督缺位。有的不善于把握政策和策略,考虑纪法效果多,考虑效果、社会效果少,就事论事、机械办案、教条运用纪法。有的对监督的概念不清楚、职责把握不到位,导致监督泛化、不聚焦。
(二)对关键领域的监督深度不够
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形成“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效力不凸显,有的满足于现有问题线索的事后监督,对各级部门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等方面所开展的事前、事中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真正做到“嵌入式”监督,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对一些关键领域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三)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增加
有关履职内容、处理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惯性的照搬照抄上级监委文件精神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一切照旧,缺位、错位、越位情况基本没变,执纪监督仍然按照老方式、旧办法进行,缺乏工作方式上的创新与探索。如,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存在执纪监督中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还不够透彻,如何精准把握各种情形,具体什么样的行为适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样的情形能相互转化等,除了情节外,更多是看态度,但是态度也是一种人为的判断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
(四)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要求
大多数纪检干部在从事纪检业务之前,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或是系统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对纪检业务知识知之甚少,有些纪检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太注重业务知识学,特别是对纪检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工作程序、方法技巧等学钻研不够、掌握理解不深入,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个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急需提高。
三、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监督作用受到影响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特别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碍情怯面,顾虑重重,缺乏斗争精神,不敢碰硬、不愿监督,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能职责和职业精神问题。有的大包大揽,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二)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部分纪检监察机构主业主责脉络不清,导致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本应业务部门承担完成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却大包大揽;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的工作,却被业务部门越俎代庖;一些应该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协调的工作,由于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推诿扯皮,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解决办法
(一)坚持以为指导,确保改革目标不偏不倚
要深入学贯彻,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将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紧紧围绕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确保改革方向正确、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二)坚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定位,创新监督方式
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理顺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综合效应,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网络,确保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三)拓宽培训渠道,强化协调机制,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能力
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式,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完善相关制度顺应改革需求
要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立健全监督执纪问责机制,明确履职内容、处理标准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结合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制度设计,确保制度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必须以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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