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事项: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一、事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具体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承办机构为乡镇水利站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实施层级为乡镇级。

  二、权力类型与实施依据

  (一)权力类型

  本事项属于行政处罚类。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机关,依法行使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权,确保河道、湖泊的行洪安全。

  (二)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该法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根据该法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行使主体与承办机构

  (一)行使主体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是本事项的主要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承办机构

  乡镇水利站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是具体的承办机构,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和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确保过程合法合规。

  四、实施层级及权限

  (一)实施层级

  本事项的实施层级为乡镇级。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权限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在行使本事项时,主要权限包括:- 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乡镇职责

  (一)日常巡查与监督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查工作应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确保河道、湖泊的行洪安全。

  (二)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河道、湖泊的行洪安全。

  (三)协调配合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案件,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事项内容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应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责令停止的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通知书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于已经形成的阻碍行洪的物体或林木,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责令违法者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通知书应明确清除或补救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违法者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依法处罚

  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者,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予以处罚。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者,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责任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根据该法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根据该法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八、追责对象范围

  (一)直接责任人

  对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主管人员

  对于因疏于管理或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主管人员包括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九、追责情形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处罚;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等。

  (三)徇私舞弊

  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徇私舞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故意隐瞒违法事实,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

  十、备注

  (一)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上级指示办理。应做好舆情应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法律法规修订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更新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工作始终符合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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